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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居期间,男方借了28万元买车,离婚时还要求妻

日期:2025-12-26 10:26 浏览:
12月24日,新疆法治报记者获悉,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案,明确称该汽车贷款因未用于同居,且无配偶签字或追认,因此被认定为个人贷款。 2023年,沙湾市居民万安(化名)和秦琪(化名)登记结婚。由于工作原因,他们长期分居两地。孩子出生后不久,秦琪就发现丈夫和另一个女人有暧昧关系。今年3月,秦琪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财产。法庭审理中,万安同意离婚,但要求秦琪共同承担28万多元的车贷。沙湾市法院查明,2024年5月,万安借款28万元购买了一辆价值32.5万元的汽车。贷款期限为5年。该车辆登记在万安名下,由万安承担付款义务。除上述汽车及汽车贷款外,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共同资产或共同债务。万安买车的时候两人就分开了,秦琪并没有打算一起买,也没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。这辆车只属于万安所有和使用,秦启并没有要求分摊买车的钱。由于上述情况,法院判决双方关系破裂,准许两人离婚。车贷是万安亲自解答的。最终,法院驳回万安上诉,维持原判。来源 |新闻九牌 编辑:郑建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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